1. 传染病流行特征防治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没有具体的数字)。而流行是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具体来讲,每种传染病暴发的定义不一相同。一周几例或者一个月几例,都称为暴发。
2. 请论述传染病的特征发生和流行的环节及预防措施
一、工作目标:
1、明确卫生防病的任务和应采取的措施。
2、全面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疾病预防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技能,增强传染病和突发事件报告意识。
3、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
4、学校应遵循“预防为主,严堵源头为重”的原则,成立诺如病毒等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防控传染病应急预案,使学校对诺如病毒传染病等各类传染病的预防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切实有效地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传染病的防治措施: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发现传染病或暴发流行的传染病采取必要的措施,针对传染病流行的三个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重点抓好传染病预防和报告工作
1、疫情报告
一旦发现师生患有传染病或发现有传染病流行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为及早发现和及时报告疫情做到:
(1)切实落实非常期间的晨检制度;
(2)班主任每天进行巡视;
(3)专人负责学校疫情报告;
(4)建立专门的传染病登记本。
2、疫情控制
一旦发现疫情,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协助开展个案和爆发疫情的流行病的调查和采样工作。根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结果,找出共同特征。分析病人的分布特征,查找可能引起疾病流行的因素。采集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血液和水、食物等标本。
(2)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医疗,对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及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开展对传染病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3)根据控制疫情需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或疫苗应急接种。
(4)发生疫情重大流行时,执行政府依法做出的停课决定。
3、预防措施
(1)把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有专人负责,并列入工作考核。
(2)开展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防病知识教育,开设健康教育课,使学生掌握有关预防传染病的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3)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改善卫生设施,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防止病从口入。
(4)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预防接种程序,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生进行疫苗接种。
3. 传染病流行特征防治措施包括
针对传染病采取的预防、控制或消灭的对策和措施称为防疫措施。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应讲究战略、战术。制订防疫措施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下做好组织工作,这是防疫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组织保证。
(2)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3)充分发动群众、做好防疫工作。
(4)讲究对策,采取综合性措施,并选择主导措施。
(5)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监测工作。
(6)坚持反复斗争的战略观点。
4. 传染病流行特征防治措施不包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5. 常见传染病防治措施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夏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防控夏季传染病为主要任务,坚持全省动员、全民参与、条块联动,开展大规模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宣传疾病预防知识,全面清理城乡环境卫生,大力推进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努力做到喝卫生水、上卫生厕所、居住卫生环境”,确保今年不发生传染病暴发和流行。
二、目标任务
(一)大力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技能和卫生防病知识,在全社会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由宣传、卫生、教育、广电、农林、劳动保障、机关事务管理局、妇联、团委等部门和单位承担)
1.组织健康教育巡讲团,深入城乡社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开展有关卫生防病和健康知识巡讲、咨询活动,各市、县(市、区)每月宣讲不少于2次。
2.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开设普及健康知识、预防控制疾病、大力开展以环境卫生清理为重点的夏季爱国卫生运动”的专题栏目,每月刊(播)出不少于2次。
3.推动《健康66条─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读本》进城乡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街道、居委会和乡(镇)村健康教育室,并组织城乡居民开展文明卫生户”、健康家庭”等特色家庭创建活动,夏季卫生防病和健康知识入户率不低于95%.
4.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街道、居委会、行政村以及大型室外公共场所均设有标准的健康教育专栏,并定期更换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当地大、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实施率达100%.
(二)集中整治城乡环境,推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加强人畜粪便管理和无害化处理。(由卫生、建设、水利、环保、农林、交通、工商、铁路、教育、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承担)
1.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以卫生城、镇、村创建及长效管理为抓手,重点清理城乡暴露垃圾、污水沟塘,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铁路公路沿线、车站、港口、机场、农贸市场、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环卫长效管理机制,使城乡环境卫生基本达到无暴露垃圾、无乱堆乱放、无卫生死角的要求。
2.加大农村改厕工作力度。农村改厕依据镇村布局规划进行,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的80%.全面取缔露天粪坑,引导群众正确使用改造后的无害化卫生户厕。
3.组织开展单位卫生大清理。搞好家庭、居民区及大、中、小学、托幼机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地等场所的卫生,各单位每月开展一次卫生大扫除,并进行检查评比,使内外环境整洁有序,无卫生死角,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各类卫生基础设施完善。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4.加强供水水质安全监管。强化城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督促城乡自来水厂完善消毒措施,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集中消毒,组织一次城乡供水水质监测监督,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组织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一次抽查,落实相应措施,切实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
5.治理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加强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宣传,采取防、检、消、杀”等综合性防控措施,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流行。大力实施规模畜禽场沼气治理工程和农村一池三改”工程,加强人畜禽粪便资源化综合利用。加大农业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的无害化综合利用力度。开展分散居住农户(自然村落)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对农村污水坑塘进行工程化改造,控制性种养水生植物,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物(氮、磷、残留农药)流失生态拦截。推进农药化肥减施工程,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高效农药和生物农药。实施农产品质量工程,确保农产品放心消费。积极开展以三清工程”(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农业县和生态家园示范村创建活动,改善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
(三)强化食品卫生监管,开展灭蚊蝇、灭鼠活动,加强手足口病等夏季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工作,提高防控应急救治处理能力。(由卫生、文化、工商、建设等部门承担)
1.严格对餐饮单位、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重点对小饮食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店、网吧进行卫生监管,对餐饮单位、公共场所进行一次集中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防蝇、防鼠、防尘、餐具消毒、垃圾密闭收集等措施的落实,监督覆盖率达90%以上。
2.加强对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率达100%.
3.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杀灭为辅的标本兼治方法,在清除蚊蝇孳生地的同时,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消杀活动,使蚊、蝇、蟑螂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减少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发生。对春季灭鼠工作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立即进行补投药,有效控制鼠密度。
4.切实做好疫情监测预警工作。严格实行法定传染病网络直报制度,夏季传染病网络直报率达100%.对非法定传染病疫情提高警惕,强化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预防控制。完善防控救治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夏季传染病防控救治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进度安排
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阶段(7月5日-7月10日)。各地、省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机制。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7月11日-9月25日)。各地、省各有关部门全面实施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方案,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阶段:督导检查阶段(9月26日-9月30日)。省爱卫会组织对各地及省各有关部门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是预防和控制夏季传染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与加强传染病防治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进一步完善政府加强领导、部门组织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加强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落实责任。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作为本次夏季爱国卫生运动的具体组织者,要切实发挥作用,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造福群众。各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并组织开展好本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的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各级爱卫办要认真做好具体协调、指导服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计划,建立责任制,保证夏季爱国卫生运动有条不紊展开。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夏季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宣传发动,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搞好夏季爱国卫生运动与每个家庭、每个人的健康息息相关,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夏季爱国卫生运动中来,形成全社会动员、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