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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中的垃圾分类(垃圾分类与物流管理结合)

1. 垃圾分类与物流管理结合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

第六章 分类处理

第七章 产业发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粪便、市政污泥等,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容器、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容器、废矿物油及其容器、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花卉绿植等厨余垃圾,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瓜皮果核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等。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市场化运作、产业化发展的思路,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供给。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生活垃圾管理设施规划布局,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区域,动员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其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生活垃圾运输工具、转运站、处置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和病媒传播。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其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改、经信、教育、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卫健、文广旅、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市容环卫、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物业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评价和培训,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垃圾产生者责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产生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市)县域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将生活垃圾转运到其他区(市)县集中处理的,应当向该区(市)县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服务等事项。

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和应用。

本市鼓励通过奖励、表彰、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家庭和个人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市和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

大型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意识。

本市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示范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明确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布局和规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依法通过划拨取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收集容器的标准、标识、设施规范和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垃圾收集站(房)、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优先的原则提前建设。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设计方案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文件,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十九条 现有不具备分类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既有住宅区增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按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与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相衔接的可回收物利用专项规划,发布可回收物目录,合理布局建设全域覆盖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拆解中心。

市和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引导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物流体系,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形成全域覆盖的再生资源回收物流网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辆的道路通行给予支持。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二条 本市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本市鼓励和倡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及其执行标准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国家标准,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快递业绿色包装相关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和循环使用。

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鼓励快递包装物回收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推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第二十五条 本市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绿色办公。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买卖、租赁、互换、赠与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市住宿、旅游、餐饮及相关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市场监管、文广旅、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餐饮经营者、学校和单位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引导培养节约习惯,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七条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新建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未配置的,不得投入使用。

现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自行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物业服务人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购物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提高废弃物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先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处理等其他减量化方式排放;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河流、渠道、水库、排水管道等地点倾倒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管理责任人为该单位;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居(村)民委员会;农村散居区域,管理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三)农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四)道路、广场、公园、城镇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三)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四)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

(六)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更换,对生活垃圾投放设施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禁止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投放。

禁止将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第三十三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

第三十四条 本市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积分制、智能回收平台、监测评价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三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垃圾产生者应当予以配合。

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按标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标准、作业规范、责任区划分等。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清扫服务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要求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运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单位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收运,日产日清。

作业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拆解中心、有害垃圾贮存点等设施,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应将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运输至可回收物分拣拆解中心进行拆解、分拣和利用,经拆解分拣仍不能再利用的生活垃圾,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置。

有害垃圾收集至贮存点后,应当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区域内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作业车辆、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安装在线监管装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时间等;

(二)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洁作业场地;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报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五)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转运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规范处理生活垃圾转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噪音、粉尘、污水、渗滤液等,保证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

(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监测系统及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排放数据;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停放需求,在有条件的道路上设置清运车辆停车区域(主干道除外)。

第六章 分类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按规定报告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二)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产沼、堆肥等处理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理单位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就近处理。

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分类收集、密闭存放厨余垃圾;产生废弃油脂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住宅小区等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工业生产、园林绿化、经济作物种植等,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六条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镇分类转运、县分类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农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因地制宜采用生物处理等方式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第四十七条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四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污水、渗滤液、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

(六)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产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产业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在技术、财政、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促进生活垃圾分类产业与现代制造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智能信息等行业融合发展。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园区,打造垃圾分类装备制造研发基地,建设集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管理咨询、金融服务等产业形态于一体的现代化垃圾分类装备智造基地。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实行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可回收物分拣、拆解等场所的集中布局,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利用基地。

第五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培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作业、分类物流运输、分类处理、分类设施设备制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产业发展。

第五十三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产业集聚和整合,引导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品牌为纽带,运用连锁经营等现代组织方式,整合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实现规模化经营、公司化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机制,完善生活垃圾产业生态链。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将可回收物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予以公布,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与再利用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推动线上线下回收、利用融合发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进行考核。

第五十八条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人口规模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市)县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和人均减量目标,强化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执行情况监督。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细化本区域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推动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对于总量控制取得显著效果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

第五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在采购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内容、要求、标准作为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严格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遵守生活垃圾相关作业规范、标准及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商务、生态环境等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六十一条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监测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第六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评估相关单位的履约情况,并将履约情况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实行累计记分管理。

对不良行为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相关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投标。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和举报。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探索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选聘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关于塑料制品减量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不良经营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服务许可证。

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的,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阻碍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阻碍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投放、收集、转运、处置等环节具体操作规范,按照《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低附加值可回收物,是指本身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在垃圾投放过程中容易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废玻璃类、废木质类、废软包装类、废塑料类等固体废物。

(二)处理,是指为了减少生活垃圾的总量,使生活垃圾的成分、特性和数量更符合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要求,进行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储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或者资源化利用等相关活动。

(三)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 物流园垃圾分类

第一次去宇鑫货运部提货,那态度好像谁欠他钱一样,垃圾公司,3月3号的返货,3月30日才通知提货,刚好车坏了,去了提货就知道要钱,你要钱不是不给你,拖了整整一个月才通知提货,张口闭口就知道要钱,简直垃圾的没有办法说。

3. 垃圾分类与物业管理

第一、树立垃圾分类的观念。

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倡导工作,使消费者树立垃圾分类的环保意识,阐明垃圾对社会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呼吁消费者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同时教会消费者垃圾分类的知识,使消费者进行垃圾分类逐渐成为自觉和习惯性行为。

第二、改造或增设垃圾分类回收的设施。

可将一个垃圾桶分割成几个隔段或建立几个独立的分类垃圾桶。垃圾分类应逐步细化。垃圾分类搞得越细越精,越有利于回收利用。可以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分别回收玻璃、纸、塑料和金属类包装垃圾、植物垃圾、生活垃圾、电池灯泡等特殊的垃圾。

垃圾桶上必须注明回收的类别和简要使用说明,指导消费者使用。垃圾桶也可以成为企业广告的载体,企业可以承担制作费用。

社区回收站可由社区物业或居委会负责管理,建立现代社区的垃圾经营和回收服务功能,使垃圾回收成为其创收的途径,贴补消费者卫生保洁费用的不足。政府可实行减免经营税的倾斜政策,来调动社区的管理积极性。新建小区更是要合理规划垃圾回收站,逐渐成为审批和验收的必备条件,强化新型社区的综合功能。

第三、改善垃圾储运形式。

对一些体积大的垃圾,应该压缩后进行储运。尤应注意的是,要对环卫局的垃圾回收车进行分隔式的改造,分类装载垃圾。充分发挥原有垃圾回收渠道的作用,将可再生利用的垃圾转卖到企业。

另外,建立垃圾下游产业的专门回收队伍,由厂家直接回收,实现多渠道回收,引入价格和服务的竞争机制,以此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垃圾的回收率。

第四、实行家庭短期收集,定期分时段分类回收

可以将垃圾分类一星期内暂时由家庭保管,环卫每天早晨收集容易腐烂的菜叶等餐厨垃圾,每天中午收集可以回收利用的垃圾,中午收集建筑垃圾,晚上收集其他垃圾。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定期对新来户上门指导或发宣传册,让居民都知道如何垃圾分类。

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定期播放学习国外环保收集垃圾的视频,提高本地区居民的素质,养成爱护环境就是爱护自己的习惯。

4. 垃圾分类对物流行业的影响

按照废弃物理形态分

⑴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也称为垃圾,其形态是各种各样的固体物混合杂体。这种废弃物流一般采用垃圾处理设备处理。

⑵液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也称为废液,其形态是各种成分的液体混合物。这种废弃物物流常采用管道方式排放或者净化处理。

⑶气体废弃物。气体废弃物也称为废气,主要是工业企业,尤其是化工类工业企业的排放物。多种情况下是通过管道系统直接向空气中排放。

按照形成废弃物来源分

⑴产业废弃物。产业废弃物也称为产业垃圾。

⑵生活废弃物。生活废弃也称生活垃圾。

⑶环境废弃物。企业环境废弃物一般有固定的产出来源,主要来自企业综合环境中。

5. 垃圾分类与物流管理结合论文

白色污染是我国城市特有的环境污染,在各种公共场所到处都能看见大量废弃的塑料制品,他们从自然界而来,由人类制造,最终归结于大自然时却不易被自然所消纳,从而影响了大自然的生态环境。从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由于塑料制品主要来源是面临枯竭的石油资源,应尽可能回收,但由于现阶段再回收的生产成本远高于直接生产成本,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做到。面对日益严重的白色污染问题,人们希望寻找一种能替代现行塑料性能,又不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替代品,可降解塑料应运而生,这种新型功能的塑料,其特点是在达到一定使用寿命废弃后,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由于其化学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引起某些性能损失及外观变化而发生降解,对自然环境无害或少害。例如淀粉填充塑料,首先其所含淀粉在短时间内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泌的淀粉酶迅速分解而生成空洞,导致薄膜力学性能下降,同时配方中添加的自氧剂与土壤中的金属盐反应生成过氧化物,使聚乙烯的链断裂而降解成易被微生物吞噬的小碎片被自然环境所消纳,同时起到改良土壤的作用。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  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目前常用的垃圾处理方法主要有综合利用、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  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厨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医疗废物分类。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并为我们提供了如此美丽的环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高度集中,生活垃圾的产量正在逐步增加,我们的这个家园正在被垃圾所包围。  一般生活垃圾可分为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生物垃圾等五类。垃圾对人类生活和环境的主要危害是:  第一、占地过多。堆放在城市郊区的垃圾,侵占了大量农田。垃圾在自然界停留的时间也很长:烟头、羊毛织物1―5年;橘子皮2年;易拉罐80―100年;塑料100―200年;玻璃1000年。  第二、污染空气。垃圾是一种成份复杂的混合物。在运输和露天堆放过程中,有机物分解产生恶臭,并向大气释放出大量的氨、硫化物等污染物,其中含有机挥发气体达100多种,这些释放物中含有许多致癌、致畸物。塑料膜、纸屑和粉尘则随风飞扬形成“白色污染”。  第三、污染水体。垃圾中的有害成份易经雨水冲入地面水体,在垃圾堆放或填坑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酸性和碱性有机污染物,同时将垃圾中的重金属溶解出来。垃圾直接弃入河流、湖泊或海洋,则会引起更严重的污染。你看:秦淮河水面上漂着的塑料瓶和饭盒,树枝上挂着的塑料袋、面包纸等,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而且如果动物误食了白色垃圾不仅会伤及健康,甚至会死亡。  第四、火灾隐患。垃圾中含有大量可燃物,在天然堆放过程中会产生甲烷等可燃气,遇明火或自燃易引起火灾、垃圾爆炸事故不断发生,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有害生物的巢穴。垃圾不但含有病原微生物,而且能为老鼠、鸟类及蚊蝇提供食物、栖息和繁殖的场所,也是传染疾病的根源。  城市生活垃圾作为一个严峻的环境问题,已摆在城市管理者的面前,全国668座大中城市2000年生活垃圾清运量粗略统计已超过1.5亿t,由于受资金及技术等因素的制约,绝大部分的生活垃圾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许多城市已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成为城市管理者们十分头疼的问题。笔者认为,生活垃圾的处理也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减量化,进而实行资源化、产业化。以下对生活垃圾减量化的可行性、社会效益及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探讨。  1 减量化的可行性  当前我国最常见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是垃圾卫生填埋法,这些生活垃圾大多没有经过分类处理,里面掺杂着一些有毒害性的物质如废旧电池、废旧电器等(此类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明文规定严禁用填埋法处理),也有许多可回收利用的物质如废纸、金属、玻璃等,这些垃圾不经处理,直接填埋,既会造成严重的污染又会造成部分可利用资源的浪费,同时还会增大填埋场的处理量,缩短填埋场的使用寿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目前生活用能源仍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未调整以前,中小城市的生活垃圾可以首先进行减量化后再进行其他处理,为此笔者进行了一次实地调查,调查的对象是长沙市的一所寄宿制学校和某居民区,学校占地约151 800m2,有学生1 300人,教职工及家属等400人;居民区占地约20 000m2,有住户112户,居住人口约400人。  表1是笔者在某学校和某居民区进行了为期l周(7天)的实地调查后得出的生活垃圾成分及含量;表2是长沙市和郴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的成分及含量;表3是北京市事业区和平房区(1995年)生活垃圾成分及含量。  地点废纸金属塑料玻璃腐殖质灰份电池皮革织物  学校/%2.890.42 7.84 0.6443.3143.490.061.35  居民区/%29.854.0117.545.0931.81 5.78 02(32支)1.754.15  位于长沙市的某居民小区,全封闭物业管理,无其他拾荒者进入小区,无烧煤户,属中等以上的生活水平。调查时,由物业管理公司协助,每天安排3名保洁员将各楼道口垃圾桶中的垃圾就地按纸类、金属玻璃、塑料、腐质类、电池、皮革及织物、渣土分别进行过磅、填表。学校区内绿树丛荫,每天产生大量的落叶和拔出的杂草都归类于腐殖质类,学校锅炉供给学生食堂蒸饭的蒸气和学生的开水、热水,锅炉产生的炉渣没有计算在内,若将锅炉产生的炉渣计入其中,则各成分的统计数据将变为:  地点废纸金属塑料玻璃腐殖质 灰份电池皮革织物  学校/%1.760.264.770.3919.7972.180.0360.82  居民区/%29.854.0117.545.0931.815.7802(32支)1.754.15  表2 长沙市和郴州市生活垃圾的成分及含量  地域动物植物炉灰渣石纸类塑料玻璃金属布竹木  长沙(1995)0.22~1.30 5.67~ 20.3751.55~69.94 18.56~20.570.50~1.780.32~0.790.44~0.14 0.15~0.450.28~0.970.14~0.88  郴州(2001)9.78.9558.52.84.51.21.26.41.8  表3 北京市事业区和平房区生活垃圾成分及含量(1995年)  地点灰土食品纸类砖瓦塑料草木玻璃织物金属  事业区4.4529.3412.78 3.2711.1122.9111.203.191.75  平房区22.4042.796.522.33 8.2611.493.672.160.38  从生活垃圾分类调查的情况来看,各组份含量特点如下:各种可利用的废纸、金属、塑料(含饮料瓶等)、皮革等的含量是卫生保洁工已经粗选一次后剩余的,但总的来说与长沙、郴州等地区的生活垃圾统计数据相似。如将现在的生活垃圾中可利用的物质再进一步分检、回收,则将直接减少垃圾重量的25.74%,将腐殖质(主要成分为:树叶、杂草、蔬菜叶、水果皮、废弃食品类等)分类收集集中处理,不但可变成很好的肥料,而且生活垃圾重量将减少50%左右,由此看来,对生活垃圾减量化处理是可行的。  当然垃圾减量化的途径还有很多,比如从垃圾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实行净菜进城,把不能食用的菜根、菜叶和牲畜屠宰物留在城外农村,作农肥利用,净菜进入普通家庭,腐殖质也将减少。而纸类等物质的含量将会提高,从而生活垃圾中可利用成分会越来越多,需进行填埋处理的垃圾越来越少。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就此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许多城市也正在开展此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燃料结构的变化,生活燃料方式的改进,石油液化气、煤气、天然气将逐步代替煤碳,灰分的产生量将急剧下降,将对垃圾减量产生明显的效果。  2 减量化带来的效益  垃圾经减量化后再进行填埋所带来的效益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计算。  第一是间接效益。建一个填埋场需要大面积的空旷地带,且一个耗资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资金的填埋场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如长沙市1998年投资达6 620万元动工新建的一个占地792 000m2,容积为5 000万m3的垃圾填埋场,使用寿命预计60年;郴州市投资达l 944万元的垃圾填埋场从2002年8月开始兴建预计到2003年8月底竣工的一个占地98l 000m2,每年接纳16.4万t生活垃圾,使用寿命预计ll~12年,同时新建填埋场的场地按规定要求场址距离市区7km以远,在城市周围满足这种条件的地方已越来越难以寻找,因此建场成本、管理成本、运输成本也将越来越大。生活垃圾减量化后再进行填埋处理能延长填埋场的使用时间,间接地降低了垃圾填埋场的年均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第二是直接效益。就现在的生活垃圾成分而言,如果废纸按0.15元/kg、金属按0.25元/kg、玻璃按0.15元/kg、塑料按0.15元/kg、饮料瓶按0.05元/个计算,在一个不到l 500人生活的小区内,每月分选出来的废品卖出后将有l 026.72元(256.68元/周X4周)的收益,这些钱可用于支付保洁工的工资或补贴他们的奖金。据有关资料表明(北京日报2000年1月13日)1998年,北京8.2万人的垃圾大军从源头上捡走垃圾350万t,总收入达到9.3亿元。而当年,北京 市城八区由环卫局清运的垃圾仅为270万t,市政府用于处理这些垃圾的费用就达7.5亿元,因此,实行垃圾减量化,不仅能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相关人员收入,而且能减少政府财政支出。  3 减量化的有序操作  实行垃圾减量化的关键是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这不单是环保、环卫部门的工作,也涉及到一个社区、一个城市的综合管理的问题,它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和社区、城市中所有公民的配合。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一种有序的、有目的活动,这需要大批受过一定专门训练的保洁人员来进行收集、分类,同时相应地解决了一批富余劳动力的再就业问题。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的现状及利用研究  (一)城市生活垃圾及其处理现状  目前,市生活垃圾日产生量为837吨(以实际吨位计),年产生活垃圾30.55万吨,垃圾产生量随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而呈稳定上升趋势。生活垃圾全部由城南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石西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其中,城南厂以卫生填埋方式处理量为23万吨,石西厂以堆肥方式处理约为7万吨。  现阶段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措施如下:  1.为进一步治理“垃圾乱扔”现象,南宁市政府发出通告,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个人乱扔垃圾的行为最高处以200元的罚款。通告规定,对随地乱扔口香糖、瓜果皮核、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从建筑物或者车体内向外抛物、泼水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散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最高处以200元罚款。  市所辖七县的医疗废物有统一的“归宿”。为了减少医疗垃圾的污染,六县医疗垃圾将全部集中到特种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处置。  2.市民得为生活垃圾掏腰包。市人民政府从2003年7月10日起开始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离休人员免予征收,享受低保的居民等弱势群体减半。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为:城镇居(村)民以户为单位收费,2005年7月10日前每户每月7元(与目前收取的垃圾清洁费合并收费);城市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收费,2005年7月10日前每人每月2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营单位以人为单位按2.5元/人/月进行收费;餐饮娱乐业按3.3元/萝/次收费(一萝为25公斤);市场摊点按1.3元至1.8元/摊/天收费;宾馆饭店、招待所按实有床位数每月每床2元收取;生产加工企业,按80元/吨收费;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按经营面积收费;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按核定的座位1元/座/月收费;单位自行清运垃圾到垃圾场的,按50元/吨收费;建筑垃圾按15.8元/吨收费。  据了解,生活垃圾处理,95%以上都在位于良庆区的城南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进行无公害填埋处理。该场建于1995年,至今已处理生活垃圾300多万吨,远远超出了原设计能力。2004年,南宁市委、市政府把该场二期扩建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程。据市政相关部门介绍,该项扩建工程计划投资达2个多亿,为西南地区最大的生活垃圾场,使用年限达21年;在环保方面,采用国内先进的水平防渗技术,对渗沥液进行同步污水处理,达到国内高标准要求;综合利用率高,填埋场建设与引进外资cdm项目(生活垃圾废气处理综合利用)同步进行。  (2)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二次污染严重,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对外界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占垃圾处理比例较大的卫生填埋只是将产生的生活垃圾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把垃圾全部作为废物处理,垃圾资源的利用率为零,不符合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因此垃圾处理引起的二次污染令人触目惊心,比垃圾本身的危害还大。采用其他方式的垃圾处理场均因处理成本较高,产品无市场而运行不畅。  生活生垃圾热值其趋势线性较平缓,随垃圾含水率变化而呈相反变化,且低位热值与国家焚烧处理进炉垃圾热值5000kj/kg以上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同时,因受地区经济的制约,生活垃圾还不能直接进行焚烧处理,而垃圾中氮、磷、钾和有机质含量都较高,垃圾特性仍较适合于堆肥处理,加上地方对垃圾堆肥产品的需求市场仍较大,可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市城市生活垃圾方式以卫生填埋为主,高温堆肥为辅的处理模式是切合实际的,也是科学的。  然而,由于堆肥处理场的运行费用较高及肥料销路困难等原因,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堆肥处理方式发展并不顺利。近年来,由于堆肥技术改进和成本降低等方面的原因,堆肥处理又被重新列为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综上所述,由于回收再利用简便易行且成本低廉,而焚烧发电和堆肥存在着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局限性,故优先开展回收再利用,适度发展堆肥处理,是符合发展实际的最优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方式。  二、美国的垃圾堆肥及多途径回收利用经验及启示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曾是美国主要垃圾处理方式,也是废物变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由于垃圾堆肥产品质量,堆肥设施运营资金和堆肥产品市场拓展等问题,美国在上世纪80~90年代就基本上关闭了所有的大型机械化垃圾堆肥厂,使垃圾堆肥进入低谷期。近年来,随着开发利用废物资源在美国日益得到重视,垃圾堆肥作为废物资源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庭院垃圾和餐厨垃圾堆肥等在美国应用广泛,已经成为废物资源回收与循环再生的主要措施之一。美国平均每年产生餐厨垃圾2629万吨,占整个城市固体废物总量的11.4%。如何利用堆肥方式处理好餐厨垃圾,并使之变废为宝,美国各州都进行了大量有效尝试,效果也比较明显。  美国实现多途径回收的实施措施主要有:  1.从产品的设计、制造和包装等方面进行改进。积极使用替代材料进行生产使产品便于回收再利用,简化商品包装,采用便于循环再利用的材料制造绿色包装。在美国,已有近半数州的法律禁止生产和使用不能进行分解还原处理或不能回收再利用的产品包装。  2.建立路边资源垃圾分类回收系统。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就有一些城市开始积极建立路边资源垃圾分类回收系统,即要求居民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集中,并放置在路边等候专人回收,以促进资源垃圾的再利用。目前已有44个州制定了有关分类回收的法规。  3.实施多种形式的回收方式。除路边回收方式外,美国还建立了其它形式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方式,如投放中心回收方式、商业网点回收方式和街头大型集装箱分类回收方式等,通过在人口密集地区设置大型分类集装箱,以方便人们投放资源垃圾。  美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的有益启示为:通过制定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法规体系和政策,激发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和支持的热情,从而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处理,最终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和谐。  三、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无论是从资源的稀缺性出发,还是从国外的有效经验来看,逐步发展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既是缓解城市资源紧张局面,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达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一)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是实现城市垃圾资源化的重要前提。为了促进垃圾的分类回收,应在居民区、商业、文化及娱乐中心放置不同标志的垃圾容器。同时,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和措施来保证居民自觉地分类放置垃圾,实现垃圾的分类收集。若垃圾不能分类收集或分选,垃圾中的有用的资源就不能得到回收利用。发达国家在分类回收这方面都有各自的有效方法和制度,它们的经验表明,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建立垃圾分类投放、回收制度是必须的。  (二)逐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制度的关键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机制。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宣传试点,2004年逐步走上正轨,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全年共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2372.3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城市垃圾处理企业的有效运营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证。尽管费用本身与环境影响不直接相关,但是通过这种经济刺激手段,可以使垃圾产生者承担部分环境外部费用,增加市政垃圾资源化处理经费,提高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迫使他们通过回收再利用等方式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处理。  (三)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经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是在实现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可以实现经济效益。要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政府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1.经营主体多元化。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来看,还不具备条件实现完全市场化。所以只有执行半市场化、半社会化的管理模式。改变过去完全由政府控制、政府单一的经营的局面,实现处理方面的多元化。可以由政府投资,建成后由委托专业化运营公司负责经营的方式。城市生活垃产业化的实现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拓宽渠道,实现产业化经营。  2.鼓励垃圾处理技术的创新研发,提高技术含量,发展循环经济。  在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前提下,通过科技进步与创新,充分依托市场,实现规模化生产。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重点扶持科研单位开发研究等途径,逐步形成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科技体系,推动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产业发展。  3.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市场化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在很多发达国家已经是朝阳产业,不少的企业家看中这个契机,在这方面收到不少的收益。在我国,由于中央一直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发展循环经济,使不少企业认识到城市生活垃圾存在的经济效益潜力,把垃圾作为一种可以回收的资源可以加以利用。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环保产业越来越被受到重视。政府应该积极的引导经济参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中来,这样就形成了竞争机制,从而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市场化管理。  4.开发和培育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市场。  我国单一的投资机制,以及政府全额投资不是长久之计。政府应特别注重培育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的技术产品市场、资本投资市场、技术服务市场等,公众也要积极支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的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空间。  参考文献:  [1].刘勇.吕军.城市化背景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产业的发展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10  [2].张瑞久.逄辰生.美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与趋势.[j].研究探讨.2007.11

6. 垃圾分类运输及处理

1、可回收物是循环利用的,报纸、纸箱、饮料瓶、易拉罐等等由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利用,俗称“收破烂”。

常见分类如,纸类:书籍、报纸、包装纸、纸质容器;

金属:易拉罐、剪刀、金属餐具、玩具;

玻璃:玻璃瓶、玻璃杯、平板玻璃、镜子;

塑料:塑料瓶、塑料桶、塑料瓶、塑料椅。

2、易腐垃圾是厨房产生的,像菜叶菜帮,剩饭剩菜等。

常见分类如,家庭厨余垃圾:剩菜、剩饭、菜叶、蛋壳、骨头;

餐饮垃圾:剩饭菜、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

果蔬垃圾:废弃的蔬菜、瓜果、鱼。

3、有害垃圾是对身体和环境有害的,如废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油漆等,需用特殊方法安全处理。

常见分类如,灯管类:废荧光灯管、废汞温度计、废血压计;

家用化学品: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和溶剂;

电池类:可充电电池、扣型一次性电池。

4、其他垃圾是保鲜膜、塑料袋、纸巾等,可送到焚烧厂发电或者是填埋。

常见垃圾如:被污染的包装袋、被污染的薄膜、被污染的卫生纸、被污染的面巾纸、被污染的纸尿裤、烟头。

垃圾分类方法

01、三分法: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

02、四分法: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它垃圾。

生活垃圾处理过程

01、有害垃圾收集进垃圾桶,然后进入收集运输系统,最后进入危险废物处理厂。

02、厨余垃圾收集进垃圾桶,然后进入收集运输系统,最后进入厨余垃圾厂进一步i细分。

03、可回收垃圾收集进垃圾桶,然后进入回收系统,进入可回收物回收中心,最后进入再生资源企业。

04、其他垃圾收集进垃圾桶,然后进入收集运输系统,最后进入焚烧厂、填埋场。

7. 垃圾分类与物联网

物联网卡能放手机上用。从外观上看,物联卡和普通的手机SIM卡没有差别。在功能上,两者均可以实现无线联网、收发短信息等功能。但物联卡无法进行语音通话。

物联卡作为物联网技术的核心,被广泛应用于智慧城市、自动售卖机、移动支付、智慧垃圾分类等需要无线联网的智能终端设备。

扩展资料

物联卡的运营需要通过统一的网络,一般运营商在将物联卡发售给企业法人后,为每个企业开通一个“流量池”,企业所拥有的物联卡在使用过程中消耗的是“流量池”中的流量。运营商可以通过后台管理、控制,甚至定位物联卡。

一旦“流量池”中的流量耗尽,而企业又没有及时续费,那么运营商就会通过后台管理使物联卡无法联网。

大量流通于市面的物联卡不仅让非企业用户比较容易使用,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还让一些游走于灰色地带的“羊毛党”发现了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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