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湘西凤凰旅游景点有哪些
1. 天涯海角:是三亚最著名的旅游景点之一,位于三亚市区以南约23公里处,是一个以海角为主题的旅游景区,有美丽的海湾、奇特的岩石和浪漫的爱情故事。
2. 南山文化旅游区:位于三亚市区以西约40公里处,是一个集佛教文化、自然风光和旅游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区,主要景点有南海观音、南山寺、南海佛教文化博物馆等。
3. 大东海景区:位于三亚市区以东约3公里处,是一个以海滩、海景、海鲜为主题的旅游景区,有金色的沙滩、清澈的海水和丰富的海洋资源,是游泳、日光浴和海鲜美食的好去处。
4. 蜈支洲岛:位于三亚市区以南约30公里处,是一个以海岛度假为主题的旅游景区,有美丽的海滩、清澈的海水和丰富的海洋生态资源,是潜水、浮潜和海岛度假的好去处。
5. 琼山大峡谷:位于三亚市区以北约50公里处,是一个以自然风光、探险体验和生态旅游为主题的旅游景区,有壮观的峡谷、清澈的溪水和丰富的生态资源,是徒步旅行和生态探险的好去处。
2. 湘西凤凰名胜古迹
岩洞苗寨,亭子关,南长城,山江苗寨,黄丝桥古城,老洞苗寨,苗人谷苗寨,舒家塘,勾粮苗寨,都罗寨
岩洞苗寨
岩洞苗寨是凤凰县历史文化名村,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浓厚的民族风情。这个千年古寨全部是石基土墙、木板屋建筑,是最古老、最原始、唯一没有一栋砖房、没通公路的古苗寨。岩洞苗寨位于沱江河上游,属于神龙谷景区。神龙谷风景区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古城西部,距古城18公里,乘船游长潭岗省级风景区18弯水路入神龙谷,18里水路赏奇观,有九寨沟之风光、三峡之景观,是观光旅游探险的好去处,车船两通,交通十分方便。
亭子关
亭子关又称王城,在湖南省凤凰县黄合乡境内,是中国南方长城的起点。始建于明代,至今已有三百八十多年的历史。亭子关是在孤山山筑城,青石围山而砌,是一个面积6359平方米的圆形屯堡。原设东、西、南三个大门,筑有城墙箭垛,设有4个炮台,城墙内是兵房及守关兵丁家属居所。
南长城
南长城是中国南方的唯一的长城,大体位于凤凰县境内,全长190公里,北起湘西古丈县的喜鹊营,南到贵州铜仁的亭子关,多修建在陡峭的山脊上。与北方长城不同的是,苗疆长城的防御目的不是为了抵抗游牧民族的入侵,而是为了隔离生苗(未服从朝廷的苗族)和熟苗(服从朝廷的苗族)以防止生苗造事。
山江苗寨
游凤凰不到山江,你将终生遗憾。山江又名总兵营,位于凤凰古城西北20公里处的一个峡谷之中,是一个具有浓郁苗族生活气息的小山寨。这里保留着古老的苗家习俗。鲜丽夺目的苗族服饰,情调别致的拦门酒,风格独特的卡鼓、拦路歌、边边场,还有传统节日"四月八"的跳月跳花,"六月六"的山歌对唱,都会令你耳目一新。山江苗寨有大量的保家楼和防御墙,具有很强的军事防御功能,形成这样独特的建筑风格。
黄丝桥古城
黄丝桥古城是国内至今保存最好的一座城堡,古称渭阳城,距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古城系青石结构建筑,筑城所用石料皆石灰岩的青光石,砌筑时以糯米稀饭拌合石灰为砌浆灌缝,使数百米城墙,浑然一体,坚固牢实。
老洞苗寨
老洞苗寨,位于湘西凤凰县,是保存较好的苗寨之一。据说是因为苗族的先民居住在山洞里而得名,已经有600多年的历史了。老洞苗寨是一座石头城,呈九宫八卦布局,设计精巧,而且攻防体系和排水体系都相当完整。老洞苗寨有苗族最原始文化——亮彩(苗语),有湘西最原始、最神秘、最恐怕的巫文化“赶尸”、“放蛊”、“降仙”、“酬神”。
苗人谷苗寨
苗人谷苗寨位于湖南省凤凰县山江镇,距凤凰古城18公里,是凤凰纯苗文化的标志性景点。苗人谷由平湖泛舟、苗王洞、早岗苗寨等多个景点组成,天然风光秀美,民俗风情浓烈,遗存了很多巫傩文化的遗址,造成了风格独特的神灵信奉和祭奠典礼。
舒家塘
舒家塘地处凤凰县黄合乡境内,早在唐末元初就有人居住于此,是历朝历代屯兵的军事要塞。舒家塘堡依山而建,山下建兵营,山顶建连环屯,从而形成一个城堡。城堡分为上、中、下三寨,各寨之间无标记,但看上去颇为错落有致,泾渭分明。据考证,舒家塘城堡距今至少已有800年的历史,始修于明朝,至清朝时才形成今之规模。
勾良苗寨
勾良苗寨是凤凰县落潮井乡的一个行政村,由于其地理位置处于湘黔结合部位上,中原汉文化与西南楚巫苗文化在这里碰撞整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产生了许许多多神奇耐人寻味的文化底蕴。寨内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交辉映,构成一副绚丽多彩的生红苗部落画卷,以古、峻、险、奇、秀闻名。还有乾嘉苗民起义军扎营地,官匪争斗的古战场及诸多古遗迹,该景区雄奇,地形险要,那里不仅有凉冽干醇的苗王泉,美丽异常的古妖潭瀑布群,还有极富传奇魅力的青龙山,有集美学、建筑学于一体的苗寨,还有惊心动魄的苗家绝技……
都罗寨
都罗寨是一个土家族山寨,位于凤凰古城西南部——林峰,以奇、秀、险、幽而独居一方。都罗是个山清水秀的山村,特殊的地质构造造就了这里丰富多彩的地貌。都罗寨的习俗丰富多彩,出嫁时的哭嫁歌、葬丧时的丧堂歌、祭祀时的傩堂戏,都是本地的一大特色。
3. 湘西凤凰景点介绍
.1 沈从文故居
很多人了解凤凰古城都是从沈从文开始的,沈从文故居是凤凰古城中最耀眼的一处景点。沈从文故居是一座典型的木质结构四合院,它静静地坐落于古城中心小巷营街中。沈从文故居因大文豪沈从文而闻名于世,现陈列有沈老的遗墨、遗稿、遗物和遗像,一直受中外游客和知名人士的青睐和仰慕。
NO.2 东门城楼
凤凰东门城楼即“升恒为凤凰古城四大城门之一,位于城东,面对东岭,紧靠沱江。东门城楼始建于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其城楼式样,仿北京前门用城砖砌筑,对外一面开枪眼两层,每层4个,楼高11米,歇山屋顶,下层覆以腰檐,飞檐翘角,造型庄严雄伟。
NO.3 古城博物馆
凤凰古城博物馆坐落在凤凰古城道门口,是一个集古城博物馆、陈宝箴世家为一体的文化载体。馆内藏有文化艺术作品3万多件,其中,有我国著名画家黄永玉19年前所作“随凤凰古城万名塔共存”艺术精品《罗汉图》、国际著名国画大师张大千精品遗作、明代四家之一著名画家仇英、清代著名画家上官周等的绘画珍品先后被馆内收藏。
NO.4 杨家祠堂
杨家祠堂位于凤凰古城沱江镇东门城楼和北门城楼之间,北边街史家弄入口处。杨家祠堂是典型的四合院建筑,相传凤凰城中的杨姓均为大宋杨门忠烈的后代,
NO.5 熊希龄故居
熊希龄故居位于凤凰古城北文星街内的一个小巷里,故居现存房屋4间基本是保持原貌,很富于苗族情调,故居属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为熊希龄的降生,这里叫做文兴街。在历史的古朴中,谁也想不到这里诞生的是一位伟大的总理,仿佛是一封情系国家的往事在回响。
NO.6 凤凰民俗博物馆 (万寿宫)
凤凰古城城内九景之一万寿宫位于沱江泛舟下游处,游客下游船即可看到万寿宫。它始建于明末清初,面临沱江,坐东北,朝西南。跨进大门,两旁是参天的苍松翠柏,正面9级台阶之上,是一排结构严谨的高大建筑物,在万寿宫内还珍藏有黄永玉国画大师的绝版之作。
NO.7 崇德堂
崇德堂位于凤凰古城史家弄。崇德堂是湘西巨贾裴三星的豪宅。据说,裴三星是江西人,中过进士,做商人发了大财,年届不惑修起了这座崇德堂。崇德堂展出的文物,许多是收集来的,以牌匾居多,不乏荣誉称号。
NO.8 沈从文墓地
沈从文墓地位于凤凰沱江畔的听涛山上,这里很少有游客到来,沈从文落寞沉寂墓地和摩肩擦踵人来人往的故居形成了鲜明对比。万籁俱静中,沈从文先生长眠于此,拥着他的一腔乡愁,一湾江水。这里说是墓地,其实更像是一个幽静的公园,它背靠听涛山,面朝沱江水,静静地伫立着。
NO.9 虹桥
凤凰虹桥始建于明朝洪武年间,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虹桥中路附近。虹桥横卧于沱江之上,风雨楼以它的壮观和俊美拔然而起,这其实就是成了一道重叠的风景。虹桥之上也是凤凰最美的观景点之一,站在虹桥之上一边可以看到倒映在水中的倒脚楼一边是玲珑的万名塔,推荐游客可以在清晨一早来到这里,欣赏晨雾中最美的凤凰景色。
NO.10 南华山
在南华山上可以欣赏到凤凰最美的夜色。曾经有诗写过:“青山十万翠烟重,第一南华是主峰。四合松涛去不断,时来添打寺钟”。所以南华山也是俯览凤凰古城最好的地方,来凤凰一定不要错过这里。
4. 湘西凤凰周边旅游
湘西凤凰古城住宿一比沱江两岸哪个风景最好,特别是晚上的夜景非常好看。
凤凰古城,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西南部,土地总面积约10平方千米。2010年底约5万人口,由苗族、汉族、土家族等28个民族组成,为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
5. 湘西凤凰旅游景点大全
凤凰古城,乾州古城,芙蓉镇,不二门,猛洞河,红石林,墨戎古寨,矮寨十八洞德夯大峡谷景区,边城茶垌古寨,坐龙峡,古苗河景区,
6. 湘西凤凰旅游景点有哪些地方
凤凰古城与吉首的德夯苗寨、永顺的猛洞河、贵州的梵净山相毗邻,是怀化、吉首、贵州铜仁三地之间的必经之路。是湖南十大文化遗产之一。
德夯苗寨,位于吉首市西郊24公里,面积580平方公里。这是一块神奇的土地,是一颗天工巧的风景明珠!这个自成一体的德夯风景区内,溪流纵横,峡谷深壑,瀑布飞泻,群峰竞秀,古木奇花,珍禽异兽,苗族风景,皆在其中。
猛洞河漂流位于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永顺县芙蓉镇,其起漂点据湘西著名的旅游景点芙蓉镇仅40公里。猛洞河漂流是湘西旅游中开发较早、比较成熟的旅游项目。
7. 凤凰湘西景区
湘西州必去的景点吉首:乾州古城、文庙、潕溪书院、德夯大峡谷、矮寨大桥、大小龙洞、湘西州博物馆、黄永玉美术馆、吉首文化馆
泸溪:浦市古镇、能滩吊桥
凤凰:南华山、凤凰古镇、三江博物馆
保靖:吕洞山
花垣:边城古镇
古丈:猛洞河漂流
永顺:酉水河、王村、新旧土司城、芙蓉古镇
龙山:乌龙山、八面山、里耶古镇、秦简博物馆
8. 湘西凤凰游玩攻略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以下是我整理出来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与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 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 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须采取保留外壳、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修旧如旧。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五点六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古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面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六米,色调、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八点五米。
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改建、新建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禁止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应成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凤凰古城内应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除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 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及两岸风光,保持沱江沿线的景观视线通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二)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兴办有污染的项目。
第十九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排污管网,收集城市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保护规划划定的南华山、八角楼、喜鹊坡、奇峰寺、北园等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丝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南方长城保护范围为凤凰县域内长城沿线城墙、关门、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丝桥古城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丝桥古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南方长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严禁放炮、采石及从事有损墙体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山水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并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核准。
乱搭、乱牵、乱挂、乱晒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予以强制排除。
第三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的;
(四)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计划地实施保护工程。对历史建筑及其它重点民居、吊脚楼群、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十七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