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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纳入常见流行病(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什么类传染病)

1. 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什么类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分类病种新增至40个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2种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新增“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乙类传染病按甲类防控的病种中,在非典型肺炎、肺炭疽的基础上,新增了“新冠病毒肺炎”,取代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丙类传染病新增“手足口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2. 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什么类传染病采取

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乙类传染病新增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两种。此次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3. 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什么传染病采取哪类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属于卫生行政管理法。

本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乙类传染病新增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两种。此次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处以的是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什么类传染病采取哪类管理

一、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时,如何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根据这一规定,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

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对于《意见》中规定的两种情形,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也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目前,对妨害疫情防控措施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有的地方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有的地方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准确适用罪名?

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而是规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主要是由于2003年原卫生部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但未明确为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导致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存在障碍。

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已经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充分体现依法防控的要求,《意见》出台后,对于此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行为,应当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卫生,实际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如何认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对行为人当时不清楚自身状况,事后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是否可以认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目前,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已经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明确了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断标准。实践中,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检验报告等为依据。对于行为人虽然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某些新冠肺炎感染症状,但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诊断结论、检验报告的,不能认定为《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办案中,对于实施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时尚未经医疗机构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但事后经诊断、检验,被确认系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不应适用《意见》关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构成有关犯罪的规定。

四、在办案中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比如,有的地方应急指挥部和地方政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发布的居家隔离14天通告,是否可以认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应当从广义理解。这里的“传染病防治法”是一个关于传染病防控的法律体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可以采取的措施,是传染病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也是突发传染病防控的重要法律依据和来源。因此,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时,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可作为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依据。

同时,对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法律依据充分、无明显不当,一般均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除有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外,还需要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对于一般的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五、在办案中,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中,是否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重要条件。具体而言,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判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行为主体看,行为人是否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或者曾进出疫情高发地区,或者已出现新冠肺炎感染症状,或者属于其他高风险人群。

二是从行为方式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隔离措施,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密切与多人接触等。

三是从行为危害后果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达到“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如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多人被诊断为疑似病人等。实践中,考虑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因此对行为人造成共同生活的家人之间传播、感染的,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六、在办案中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配合参与疫情防控的村民、物业保安等实施的检测、隔离等行为的,能否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时,重点应当把握两点:

一是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犯罪的对象。《意见》明确了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等。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对于上述组织中的人员,如果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二是准确把握公务行为的范围。对于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要求采取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动,均可认定为公务行为。

对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被要求检测、隔离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不能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办案中对于行为人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后又自行删除的,能否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行为人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后又自行删除是否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需要区分情况予以认定。关键要把握两点:

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对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系疫情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要充分考虑传播者对有关信息内容认知能力水平,以及传播该虚假信息的具体情形,不能仅以有关信息与客观现实有出入,就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而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看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对故意传播涉疫情的虚假信息后又自行删除,是否构罪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虚假信息传播面大小、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实际影响等,不能简单以是否“自行删除”认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的信息很长时间无人转发,也没有人注意;有的敏感信息,被删除前几分钟可能就广泛传播,危害很大。行为人自行及时删除虚假信息,如果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达不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依法不予刑事追究。

八、在办案中,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时,对于外科医用一次性口罩、酒精能否认定为“医用器材”?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对象是医用器材,包括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2001年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医用卫生材料已被纳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实行分类管理。据此,本罪规定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均属于“医疗器械”的范畴。

2017年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对象进行具体认定时,可以依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认定。

实践中常见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等均被列入医疗器械目录,属于医疗器械。对于没有列入医疗器械目录的其他种类口罩、酒精等物品,则不宜认定为医疗器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个别防护用品是否系医用器材难以认定的,如果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十五万以上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于高价销售、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九、在办案中,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只包括强制性标准,如果没有强制性标准,只有推荐性标准怎么办?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以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为出发点,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其限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刑法和2001年“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精神,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注册产品标准或者产品技术要求,可以视为行业标准。

十、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犯罪,在办案中应当如何把握?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重要入罪条件。根据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在办案中审查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从是否具有防护、救治功能,是否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是否可能造成人体严重损伤,是否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方面,结合医疗器械的功能、使用方式和适用范围等,综合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认定的,如果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十五万以上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此外,如果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应当从哪些方面准确把握?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注意把握“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疫情起始时间以该公告为准,疫情结束的时间届时以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为准。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具有较平时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扰乱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和基本民生用品的统筹秩序,影响联防联控部署;二是制造或加剧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三是推高防护成本,导致不特定人群特别是低收入群体防护不足。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此类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注意把握“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的范围。根据《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防护用品、药品主要是指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和相关医疗器械、器材等;民生物品主要是指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食品。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防疫形势和市场供应情况不同,在价格敏感的物品上会有一定差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防疫用品和民生物品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三是注意把握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犯罪的行为方式。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是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2月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如何认定查处上述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实践中,在认定哄抬价格类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时,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同时综合考虑本地疫情防控具体情况以及行为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一般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5. 新型冠状病毒纳入哪类传染病

武汉新型肺炎病原体已确认为冠状病毒感染,与2003年“非典”SARS病毒和中东肺炎MERS病毒同类,目前为止,这3种冠状病毒可致严重肺炎,其他一些普通冠状病毒常常只导致普通感冒和胃肠炎。我们逐步来揭开冠状病毒的神秘面纱。

1.为什么叫冠状病毒?它长啥样?

冠状病毒可以理解为长得像皇冠一样病毒。冠状病毒不是指一个病毒,是一类病毒,这类病毒在电子显微镜下观察,可以发现这些病毒的包膜上有形状类似日冕的棘突,这些棘突规律出现,我觉得用向日葵形容更形象一些。冠状病毒首次发现在1965年,于1975由病毒命名委员会命名为冠状病毒科。属单股正链RNA病毒,在电子显微镜下看到冠状病毒如下图。

2.冠状病毒有哪些?

冠状病毒有4个属十几个种,已知感染人的冠状病毒有6种+1种,共7种。

前6种为已知的冠状病毒,普通冠状状病毒有4种:229E、0C43、NL63Hk和HkU1,这4种病毒在世界各地极为普遍,可以引起普通感冒和胃肠炎。还有2种为我国2003年导致”非典”的SARS病毒,以及在中东发作MERS,说起这两种病毒,它们传染性都很强大,可以导致严重肺炎而致命,大家应该记忆犹新,甚至心有余悸。

新加1种就是目前在武汉肆虐的冠状病毒,即所谓新型冠状病毒,刚刚被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2019-nCoⅤ”新冠状病毒(2019-nCoV)在电镜下长这样,如下图。

目前来势汹汹,发展凶猛,对它的了解还不十分清楚,正在严密观察和摸索中,对它属性和性状特点多参考SARS和MERS研究结果。

3.冠状病毒来自哪里?

冠状病毒可以感染许多动物物种,如蝙蝠、狗、猪、老鼠、鸟、牛、马、山羊、猴等。2003年SARS冠状病毒刚开始在果子狸身上发现,高度怀疑是人吃野生果子狸感染,后来经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经大量研究证实,SARS冠状病毒来自蝙蝠,果子狸可能只是中间宿主。(好巧,武汉!)。这次武汉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专家组已研判为来自野生动物。昨天,北京大学最新研究揭示,2019-nCoV冠状病毒很可能是由蝙蝠冠状病毒和一种未知来源的冠状病毒重组而来,而蛇很可能是此种病毒最终实现野生动物到人类跨物种传播的最后一环。在此再次呼吁大家,为己为人,管住嘴巴,拒绝野味!

4.哪种清毒液可以杀灭冠状病毒?

冠状病毒对热敏感,在56℃情况下30分钟就可以杀灭。为预防病从口入,食物要生熟分开,彻底煮沸煮透。

冠状病毒是有包膜病毒,常见消毒剂如乙醇(即酒精)和含氯清毒剂可以杀灭冠状病毒。

乙醇消毒剂使用浓度为75%,可用寸擦拭生活物品表面,如桌、椅、手机等等,是手消毒剂中最常用的成分。

含氯消毒剂常用于排泄物消毒,浸泡衣服、毛巾等织物,地面或物体表面消毒等。多用于可疑受冠状病毒感染环境和物品的消毒。

5.冠状病毒传播途径有哪些?

冠状病毒主要传播途径是空气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武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还不十分清楚,但刚刚这两个传播途径是明确的,做好这两方面防护在实践中证实是有效的。

冠状病毒通过呼吸道分泌物排出体外,经口液、喷嚏接触传染,所以要戴口罩。并且十分注意勤洗手,注意不要污染眼睛和口、鼻。打喷嚏时注意用纸捂着嘴或用肘部阻挡弯腰低头,减少飞沫传播。打喷嚏和咳嗽注意事项如下。

小结:普通冠状病毒对人类危害不大,但SARS、MERS和2019-nCoV冠状病毒对人类危害大,注意做好接触传播和空气飞沫传播防范措施。

6. 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什么传染病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7. 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什么类传染病防治法

乙类乙管防控措施是指对于较高风险的非洲猪瘟疫情,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对养殖企业、交易市场等场所实行一系列的管控措施,以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和扩散。乙类乙管防控措施分为三个级别:限制区、监测区、封锁区,对养殖场、交易场等要实施隔离、消毒、封锁等措施,并对猪肉、猪产品的运输、销售进行管控,有序开展扑杀工作等,以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这些措施旨在保障猪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降低非洲猪瘟的传播风险,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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